一、股東拆借企業資金規定
從我國目前相關規定來看,限制或禁止企業間資金拆借有如下規定:
1、《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二、認定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無效的法律依據
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從法律層面上來理解,法律關系非常簡單,1、民事行為;2、借款合同關系;3、企業(法人)行為。從以上三個要點來看,規范調整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應該是《合同法》和《公司法》。
從相關的法律規范來看,目前,對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規制基本上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的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并無明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而由于規章并不能作為法院認定案件的依據,因此真正作為法院確認企業資金拆借無效的法律依據其實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核心思想即是:企業借貸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三、是否支持利息的主張
就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關于利息收繳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幾乎很少有判決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法律后果處理。一般而言,法院在認定資金拆借行為無效后,往往會判令返還本金,但對于借款協議的相關利息是否支持,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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