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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王小兵)認為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家中地下室進水,帶來財物損失,由此拒交物業費,從而引發糾紛。近日,吳中區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駐開發區法庭調解工作室,成功化解一起長達5年的物業糾紛。
業主戴某于2015年入住吳中區一小區,并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書》,入住后戴某一直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直到2017年家中地下室進水,造成一套價值18萬余元的音響設備損壞,與物業協商后,物業公司承諾減免物業費。同年年底,這家物業公司撤出小區,雙方未再聯系,戴某以為雙方互不相欠,但沒想到近日這家物業公司將戴某起訴至吳中區人民法院,要求戴某支付物業管理費7616.4元及滯納金。
因該案時間跨度較長,調解員通過查閱卷宗、致電當事人了解情況,并對該案分析后認為,本案涉及的物業費不是很大,但是損失的財產金額較大,調解的重點是勸導雙方相互理解,互作讓步。
經過調解員的釋法析理,一步步解開雙方的疙瘩,雙方終達成一致,物業公司代理律師當場表示愿意兌現當初的承諾,可以免予追究滯納金,物業費九折的基礎上再減免3616.4元,戴某表示同意。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并申請了司法確認。
吳中區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駐開發區法庭調解工作室調解員范文龍介紹,本案中,地下室進水造成財產損失和拖欠物業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物業公司收取物業管理費是基于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業主家中地下室進水不是拒絕交納物業費的理由。但是,如果物業公司對該事件的發生存在過錯的且業主能舉證的,物業公司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至于物業公司是否有過錯,關鍵要看物業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管理服務義務,如果物業公司盡到了管理和保障義務,則物業公司就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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