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稱,為規范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加強征信監督管理,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采集。
該征求意見稿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部分明確指出,征信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以欺騙、脅迫、誘導的方式;
(二)以向被采集的個人或企業收費的方式;
(三)從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
同時,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并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等事項。征信機構采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取得企業的同意。
此外,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的,應當對信息提供者的業務合法性、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審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準確和可持續。征信機構應當與信息提供者明確各自在數據更正、異議處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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