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什么是虛開增值稅發票嗎?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虛開增值稅發票:簡單來說就是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發票的主要表現和特點有哪些?
主要表現有:
一、“空殼企業”成為虛開發票主要載體;
二、虛開企業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不進行申報簡單粗暴地對外虛開成為虛開主要方式;
三、“走逃失聯”成為逃避打擊主要方法;
四、“配單配票”成為騙取出口退稅主要手段。
主要特點:
一、重大案件規模驚人、涉稅金額巨大;
二、職業犯罪團伙流竄作案;
三、發案區域領域變化;
四、與多種經濟犯罪復合。
典型案例:
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實際經營某有限公司期間,違反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稅收監管秩序,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沒有任何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先后給廣州、駐馬店市等十余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0余份,金額八百萬余元,稅額140萬余元,價稅合計804萬余元。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150萬余元。
如何防范虛開發票事件的發生?
一、事前防范
企業在貨物采購時,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采購人員一定要經過系統的培訓和日常的信息更新學習,從思想上重視虛開發票問題,有意識地規避取得虛開發票的風險,建議企業在交易前對供應商做必要的了解,通過對經營范圍許可、經營規模、企業資質、經營門面、倉儲管理、供貨流程等相關情況進行考察和分析,評估相應的風險。
具體方式表現為:企業采購部門可建立誠信供應商庫,盡量與信譽良好的供應商合作;要求第一次合作或成立未滿三年的供應商提供實地經營場地照片、貨物倉儲照片、上年度完稅證明、上年度納稅評級等資料進行內部評估和選定。
二、事中預防
(一)合同簽訂規范及現金流的把控,合同制約供應商提供虛開發票的懲處和責任,要求支付到供應商的對公賬戶,并注明用途;
(二)發票聯的信息核對,核對供應商的地址及電話是否一致,可采用致電模式核實是否有人接聽,防止空號;
(三)收貨過程,核對供應商送貨單、運輸單等資料完整及簽名確認,避免采用“張冠李戴”模式上當受騙。
三、事后復查
(一)項目采購留存交易往來談判的其他信息資料,財務付款后發票、合同及其他收貨單資料齊全,避免損失;
(二)企業在購進貨物時要重視取得和保存有關的證據,一旦對方故意隱瞞有關銷售和開票的真實情況,惡意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自身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依法向對方追償由于提供虛開發票而帶來的經濟損失。
法律延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虛開定性偷稅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罪量刑標準。
通知第二條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規定了企業取得虛開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取得不合規發票,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或者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提醒注意的是,在處理取得虛開發票案件時,即使是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也需要在規定的期限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或者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否則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張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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