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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近10年來,民營企業數量增長了3.7倍,在企業中占比增至92.4%,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是社會經濟高質量的重要基礎。
針對一些民營企業因受結構性調整、行業周期等影響陷入困境的情況,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推動完善“府院聯動”和配套制度,依法拯救陷入財務困境但有挽救價值的民營企業。 引導民營企業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中止執行、停止計息、集中管轄等制度功能,及時保全企業財產、阻止債務膨脹,通過公平清理債務獲得重生,通過經營結構調整實現高質量發展。
今年1-9月,全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19797件,審結11517件,化解債務1.08萬億元,幫助1000多家企業通過重整、和解實現涅槃重生。
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
在現實中,民營企業家最為擔心和害怕的就是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或者是過度采取執法措施,造成企業巨大損失甚至面臨滅頂之災。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處理涉企案件,要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防止以刑事手段處理民事糾紛。對于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
正確處理民刑、行刑交叉案件,嚴格區分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參與兼并重組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的界限,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該依法宣告無罪的,堅決宣告無罪。要審慎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不羈押的,就允許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管理。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要規范訴訟保全措施,加強執行監督。堅決杜絕超標的查封、亂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要進一步完善對“困境”企業的執行措施,包括對瀕臨破產企業的司法重整。(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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