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
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被征收人不明確包括的情形:
(一)產權不明;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
(三)產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或繼承人不明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市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七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房屋、土地登記機構。
房屋、土地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在市政府確定的回遷安置區域內,根據擬建房屋套型和面積選擇回遷安置用房。選房順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遷驗收號和簽訂補償協議的結算號相加除以2的結果確定。如果順序相同,以搬遷驗收號為準,并根據所選房屋套型,采用劃片和單元立體切塊的方式選房。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現房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誰先簽訂協議、誰先選擇房屋的原則,確定選房順序。
第四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前主動與通信、電力、廣電、國防光纜、石油、供水、燃氣、熱力等管線所屬單位做好對接,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積極支持和主動參與沿線的房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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