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單位證明的寫法如下:寫明標題“改名字單位證明”;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主要信息;再寫明變更的事實、理由與依據;當事人簽字,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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