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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門發布意見:企業設立的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2021-05-19 08:11:20   來源:站長之家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門發布《關于規范“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意見》中規定了企業設立的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大學”“學院”字樣的名稱及簡稱開展任何形式的宣傳等活動。

近年來,一些企業內設培訓機構、社會組織,未經批準冒用“大學”“學院”名稱,并對外開展宣傳、招生等活動,造成社會公眾誤解,擾亂了教育秩序,產生了不良影響。為全面清理整頓“大學”“學院”名稱使用亂象,規范名稱登記使用行為,牢牢堅守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學、學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組織,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審批設立,其名稱經批準方可使用。

二、經審批設立的大學、學院,以及由其發起并依法設立的其他法人組織,在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時可以對應使用“大學”“學院”字樣。其他組織機構在登記時不得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三、除經批準設立的大學、學院以及由其設立的內部機構或由其發起并依法登記的組織機構外,其他組織機構不得在牌匾、廣告等對外宣傳以及其他各類活動中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四、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上述規定對已登記名稱中含有“大學”“學院”字樣的組織機構進行摸排清理,審批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五、對企業設立的、無需審批登記的內設培訓機構,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其規范名稱使用行為,不得使用“大學”“學院”字樣的名稱及簡稱開展任何形式的宣傳等活動。

六、各級教育、機構編制、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對本單位審批、登記的組織機構使用“大學”“學院”名稱行為的監管,督促其嚴格按照審批、登記名稱開展活動。省級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省域內相關部門的指導。

七、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面向特定人群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的老年大學、社區學院,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學”“XX社區學院”等專有名稱。

八、本意見發布后,各地各相關部門應于6個月內組織開展清理整頓。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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