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不可隨意取名
教育部發布高校命名新規范
在提到高校的名字時,不同批次、不同地區的高校在取名上也是有很大不同的,例如,有的學校是某某大學,而有的學校是某某學院;有的學校被冠上了省名,有的學校以省會城市名稱來冠名,有的學校則以地區名稱來取名。針對這些問題,教育部發布了高校命名新規范。
在《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中有強調,高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范:
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
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校曾使用過的名稱;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另外,《暫行辦法》中也規定,未經授權,高校命名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新成立高校的命名、現有高校的更名、合并院校的重新命名等將遵循最新規范。
在“能否使用個人名稱命名高校”這一問題上,《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同時,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經使用過的名稱,以免混淆。
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置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最后,高等學校應該保持名稱穩定,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10年。
人口的增多和教育需求的不斷增大,使得社會對于高校的需求量也在不斷增加,這就促使越來越多的各批次高校注冊并出現,防止高校重名、同時令各高校命名規范化是亟待解決的教育事項。
教育部這一舉措的頒定,是綜合考慮后的結果,對于教育事業的規范化和批次的區分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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