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短視頻平臺的發展和網絡直播行業的興起,不少年輕人懷揣愿景紛紛涉足主播行業,然而,與公司一旦解約卻面臨巨額索賠,一面是有課業安排的大學生,一面是攥著簽約合同的公司,法院如何判?
7月3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演出合同糾紛案,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化公司”)因主播小宇(化名)單方解約,造成賬號停更、公司承受損失,要求主播繼續履行合同、賠償違約金900萬元,法院經審理,不支持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請,判決小宇支付文化公司違約金50萬元。小宇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徐匯法院介紹,小宇出生于千禧年,相貌俊朗且有想當藝人的想法。2020年8月,文化公司與小宇簽訂獨家演藝事業經紀合同,約定小宇作為文化公司專屬藝人,演藝活動標準為:短視頻配合錄制時長,每月不少于16天,每周不少于4天,每天不少于8小時;直播配合時長,每月不少于24天,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2小時;約定被告需無條件配合原告演藝活動的內容和時長安排。合同還約定,未經文化公司書面同意,小宇無權單方解除或終止合同,如在合約內被告提前提出解約或私自終止、暫緩、不予配合合作,無論原告是否依據協議約定解除或提前終止協議,被告均需承擔相應的直接及間接損失,并承擔相應違約金伍佰萬元整,若實際損失金額超過伍佰萬元,以原告的實際損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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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后,文化公司在三家社交媒體上分別注冊昵稱為“林某某”的賬號,要求小宇出演該角色,并安排編劇、造型設計、攝像人員,制作、發布了百余個視頻作品。其間,文化公司還安排旗下藝人為“林某某”引流,設置旗下藝人與“林某某”互動搭檔,豐富“林某某”人設及故事。經查,“林某某”在某兩社交平臺粉絲數量曾分別高達270余萬人和240余萬人。
2020年12月開始,正在上大學的小宇多次缺席文化公司的拍攝任務,文化公司陸續向小宇發送違約通知函、法務函提示、催告,然而雙方之間矛盾不但沒有調和,反而愈演愈烈,最終走上法庭。
原告文化公司認為,被告小宇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合同約定,違約情節惡劣,應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并承擔違約金900萬元。
被告小宇辯稱,合同中違約條款是格式條款且免除了公司的義務,加重了自己的責任。自己因上學時間與拍攝時間沖突,要求公司調整拍攝時間,公司沒有調整,還認為是自己違約,很不公平。如果公司不調整工作時間,自己無法履行合同。
庭審中,文化公司提交了用于證明其損失的材料。經法院審查,相關材料或系原告單方制作的統計性材料,或真實性無法確認,不作認定。
徐匯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獨家演藝事業經紀合同,合法有效。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自2020年12月10日起缺席原告的拍攝任務,造成原告運營的“林某某”賬號長期停更,被告行為已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被告雖認為其正在上學,拍攝時間與學校課表沖突,存在無法拍攝的正當事由,但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充分考慮該因素并事先與原告協商,按合同約定參與拍攝任務。
關于原告是否有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法院認為,系爭合同具有較強人身屬性且基于雙方信賴關系訂立,現原、被告已對簿公堂,經法庭審理、調解,被告欠缺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愿及動力,法院難以支持原告該訴請。
關于違約賠償金額,獨家演藝事業經紀合同屬于專業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巨額違約金是原告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訂立合同時盡到向被告提示、說明的義務,因而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不能作為認定違約賠償金額的依據。法院需依法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
為證明經濟損失,原告當庭提交了某社交平臺“林某某”賬號的商業估值截圖。因評估的客觀性、科學性均無證明,賬號的確切商業價值不應依據估值截圖認定。因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其受到的確切損失,法院綜合考量原告為被告出道、演藝規劃、流量投入、安排合作藝人、視頻制作所支出的成本等因素,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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