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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購外匯罪的刑事責任是哪些?騙購外匯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環球新消息
2023-06-28 16:14:39   來源:法治通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騙購外匯罪的刑事責任是哪些?

1、騙購外匯罪的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

2、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騙購外匯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司法實踐中,單位主體多為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但不排除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假稱其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或尋求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共謀實施騙購外匯行為的情形。

2、主觀方面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以騙購外匯為目的,故意實施偽造、變造的海關憑證、單據獲取外匯,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3、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外匯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客觀表現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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