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許可轉讓條件
行政許可轉讓條件要看法律的具體規定,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找法網提醒,行政機關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二、
行政許可的特征
行政許可有如下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
三、
行政許可屬于行政確認嗎
行政許可不屬于行政確認,二者存在如下區別:
1.對象不同。許可一般是使相對人獲得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確認則僅僅是確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和法律事實等。
2.法律效果不同。許可是允許被許可人今后可以進行某種行為或活動,其法律效果沒有前溯性;而確認是對相對人既有的身份、能力、權利、事實的確定和認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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