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質保金的主要功能
質保金的主要功能是擔保合同標的物的質量,保障合同的適當履行。找法網提醒,質保金在實踐中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質量保修金,另一種是質量保證金。質量保修金,是由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為擔保所建工程日后如出現質量問題由承包人負責維修而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合同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于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質量保證金,是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發包人的,用以擔保施工質量的資金。
二、
質保金如何處理
質保金的處理分以下幾種情況:
1.質保金應按合同約定,在缺陷責任期滿兩年后返還,不應提前返還,不應扣除未履行缺陷責任期部分質保金。
2.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提前一年結束缺陷責任期,甲乙雙方合同履行業務提前結束,質保金應提前返還,不應扣除未履行缺陷責任期部分質保金。
3.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提前一年結束缺陷責任期,質保金可提前返還,應扣除未履行缺陷責任期部分質保金。
三、
質保金與違約責任的關系
質保金與違約責任的關系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如果買受人合理選擇修理、更換的違約責任方式,只要符合雙方約定的質保金責任的適用條件,二者可以并用。
2.如果買受人選擇了減價方式,質量保證金責任就沒有再適用的必要了。
3.如果買受人選擇了違約金、賠償金等金錢賠償方式,為避免出賣人對同一個違約行為重復承擔金錢責任而出現顯示公平,只能在二者間選擇適用,而不能并用。
4.如果買受人選擇了質保金責任,則只有在質保金不足以彌補買受人所遭受的損失時,對不足部分,買受人才可以主張額外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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