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有什么?
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有間接執行和直接執行。
間接執行: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
代執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后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罰。
直接執行:
由于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強制措施由誰設定?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來進行設定。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或地方性事務的事項,可以由行政法規進行設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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