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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江西吉安井岡山市人民法院消息,近日,井岡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學校教師職務犯罪案,并當庭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沒收違法所得16000余元。
法院經庭審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利用擔任井岡山市某中學總務處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將其保管的學雜費等費用,分13次挪用至到其銀行賬戶內用于購買股票,挪用金額共計910000元,獲利16000余元。
2022年10月,被告人吳某某主動投案,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炒股的犯罪事實,并退繳了違法所得。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某表示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作為公辦學校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910000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吳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案發前歸還了挪用的公款,并退繳了自己的違法所得。
根據被告人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被告人吳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沒收違法所得16000余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來源:北京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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