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自陜西的消費者王先生向澎湃質量觀投訴平臺反映,五一期間他在西安一家飯店用餐時,被貓抓傷面部。向店家要個說法,結果店家表示抓傷他的貓是小區里的流浪貓,并非店內飼養,因此拒絕賠償。
就此糾紛,澎湃新聞多次聯系涉事店家,但截至發稿時尚未得到有效回應。
抓傷消費者的流浪貓
(資料圖)
消費者投訴:
王先生介紹,“五一”當天,他到西安碑林區一家名叫“湘香樂”的土菜館(以下簡稱“湘香樂”)用餐。進店后發現店內桌上有只貓,“看老板并沒有驅趕貓的意思,我就認為這只貓是店里養的,會很溫順,于是過去摸了一下,結果面部被抓傷。”
事后,王先生找店老板要個說法,但對方稱貓并不是他們店里養的,而是隔壁店喂的流浪貓,只是經常到土菜館里來,所以拒絕承擔醫藥費等賠償。
消費者面部被抓傷
被流浪貓抓傷后,消費者及時接種了狂犬病疫苗。
被流浪貓抓傷后,消費者及時接種了狂犬病疫苗。
針對“湘香樂”這一說辭,王先生特意找到隔壁店鋪核實,對方告訴他確實是他們偶爾投喂的流浪貓。無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折回去繼續和“湘香樂”老板協商解決方案,但被拒絕,“店老板說自己不懂法律,讓我只管去告,判多少都認,但是現在的一分都不會給”。
據了解,王先生此后還撥打過12345和12315求助,而市監部門調解之后,給出的結論也是貓不屬于店家。
企業回復:
針對上述糾紛,5月9日,澎湃新聞多次試圖通過電話和微信聯系“湘香樂”,但均遭到對方拒絕。
對流浪貓傷人責任如何劃分,上海浦深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海西告訴澎湃新聞,就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目前糾紛主要涉及以下兩條法律,一個是《民法典》第1198條的規定,一個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的規定。
“如果商家是飼養人,商家應該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考慮到消費者逗貓行為,責任劃分會成為爭議焦點。”趙海西解釋稱,該糾紛中,因為“湘香樂”不是飼養人,所以讓其承擔責任的依據只能以作為餐館經營者未盡安保義務為依據。考慮到“湘香樂”不是大酒店,沒有門衛、服務人員甚至監控,其是否構成未盡必要安保義務存在相對比較大的爭議,“加上消費者有逗貓行為,自身有過錯行為。因此綜合考慮,商家可能要承擔次要責任甚至不承擔責任”。
至于“默許流浪貓串門”是否成為“湘香樂”擔責的理由?趙海西表示,默許的界定存在很大模糊性,在商家忙碌期間“可能”完全不會注意到有貓進出。“很多‘蒼蠅館子’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有證據證明商家的確對流浪貓狗在店內活動視而不見甚至投喂,那么可以作為商家存在一定過錯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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