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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微頭條丨游客在遺址公園踏入排水溝摔傷,向公園索賠25萬被駁回
2023-04-06 15:51:43   來源: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游園路上,一不留神掉溝里了,手臂摔成骨折,游客說公園沒做好警示工作,但法院判定公園無需擔責。這是怎么回事?


(資料圖片)

游客因在園內摔傷而起訴公園

2020年3月初,小張與朋友相約到某遺址公園游玩賞花,行走時失足卡入公園人行道上的排水溝內,摔倒致手臂骨折,并為此產生較高的治療費用。

因雙方就賠償協商未果,小張將遺址公園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及后續醫療費等共計25萬余元。

原告小張認為,遺址公園沒有在排水溝旁設置危險提示類的警示牌,因此存在過錯,應承擔公共安全保障義務。

被告遺址公園認為,導致小張摔倒的是遺址公園內的明渠排水溝,這些排水溝是由幾百年前的前人設計,公園僅有展示、維護該設計的責任,在設置此類溝渠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另外,事發地前后有多處類似排水溝,小張應對事發地的地形有明確的認知。綜上所述,遺址公園認為,公園管理處對小張的損害不存在任何過錯,故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遺址公園無需擔責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遺址公園不同于一般游覽性公園,是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旨在利用遺址資源,對遺址進行保護、修復、展示。本案所涉排水溝是前人為方便雨水流通設計,且位置明顯,不具有明顯危險,故遺址公園在道路設置和管理上并不存在過錯,不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

另外,案涉道路上有多條排水溝,行人不論從哪個方向行進,均可在可視范圍內知曉排水溝的存在。小張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游覽遺址公園時應做到謹慎注意。

法院最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宣判后,小張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遺址公園具有特殊性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構成侵權的四個要件分別為侵害行為、過錯、損害后果、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前提是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

就本案而言,小張以遺址公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起訴,經法院查明,遺址公園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排水溝為明渠,且該種設置形式是前人設計,遺址公園僅有維護、修復的責任,無權更改,故遺址公園對排水溝的設置無過錯,小張要求遺址公園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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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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