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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熱門:鮑汁撈飯中撈出砂鍋碎片,責任如何認定?法院作出判決
2023-03-16 10:04:02   來源:澎湃新聞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獲悉,該院公開了數則涉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幫助廣大消費者通過了解真實案例預防“踩坑”,妥善維權。


【資料圖】

鮑汁撈飯中撈出砂鍋碎片,責任如何認定?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介紹,王某某在某外賣平臺,下單購買了鮑汁撈飯一份,并支付了22.6元。用餐過程中,在砂鍋容器未破損的情況下,王某某在撈飯中吃到一塊長約2厘米的與容器材質相近的碎片,隨即拍照留證并向店家協商維權。溝通過程中,王某某除要求店家退還22.6元餐費外,還要求店家按1000元標準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店家則認為,餐具使用前,其對砂鍋容器進行了清洗,故撈飯中一定不會混有碎片;其在平臺購買了食品安全險,顧客完全可以通過平臺退款維權,王某某的高額索賠有敲詐勒索的嫌疑,故對王某某的索賠未予理睬。

因協商無果,王某某于同日向外賣平臺發起理賠申請,獲賠22.6元。王某某認為,開設外賣店鋪的某碩公司其行為表明公司未能認清和正視自身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公司支付賠償金1000元,并當面賠禮道歉。經過上鐵法院的法律釋明和糾紛調解,某碩公司認識到了自身存在的問題,公司負責人當場向王某某道歉,王某某則接受了對方的歉意,雙方最終達成和解,某碩公司當場賠付王某某500元。

法官表示,本案的審理有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第一,外賣商家制售的食品中混入異物,導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2022年2月22日起實施的《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要求餐飲服務企業加工食品前應對加工食品進行感官檢查,發現混有異物等情形的不應使用;與食品接觸的容器等應使用不易脫落的材料制成,使用前應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潔。同時,還要求餐飲服務企業在供餐過程中,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如果企業未履行上述規范要求的義務,導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第二,消費者需及時反映餐食存在的異物問題,并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外賣送達后,消費者在用餐時發現食物中有異物,繼而進行維權的,應及時向外賣商家或外賣平臺投訴,并通過拍照、攝像等方式保存餐食中存在異物的證據,避免因證據缺失陷入維權困局。

外出就餐引發嘔吐,如何舉證維權?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介紹,某日,通過人工輔助技術懷孕23周多的仇某至某排骨年糕店內堂食,在食用雙拼飯中的豆腐衣包肉時,認為肉餡未熟,遂撥打12345熱線進行投訴并撥打110報警電話,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和轄區警察到場后,雙方進行了協商。店家自始未對原告主張肉餡未熟的這一情節表示異議。中途因仇某腹痛,店長遂陪同仇某到醫院就診,并墊付醫療費542元。隨后仇某轉院至專業產科醫院進一步就診,并進行了胎心音聽診、產檢等檢查項目,因仇某存在嘔吐等不適,故進行了靜脈輸液,并被留院觀察。后因仇某向店家索賠未果,故訴至上鐵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店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并支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兩萬余元。

該店認為,其具備食品經營的資質,廚師也具有相應的廚師資格證,使用的肉類系通過檢驗的合格肉類,仇某食用的肉餡并不存在未煮熟的情形,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仇某也未舉證證明其實際發生腸胃炎及其腸胃不適與食物質量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何況,產生的醫療費絕大部分為產檢的費用,與腸胃炎無關。因此,仇某主張的懲罰性賠償與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事實依據,不應被支持。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一、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餐飲費等費用1,147元;二、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懲罰性賠償金3,441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本案為一起外出就餐因食品安全引發的民事糾紛,此類糾紛中舉證難往往成為消費者維權的主要障礙。法院審理過程中如何合理分配各方的舉證責任遂成為審理難點。

本案中,結合原告報警,向市場監管局投訴,而被告自始至終未對肉餡未熟的這一情節表示異議,法院在雙方提供的其他證據基礎上,認為可予認定被告提供的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據此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請。

本案為消費者在類似情況下如何依法維權提供指引。消費者在與店家協商未果時,除自身固定證據外,可以投訴到消費者協會或者選擇12315投訴,借助社會力量或者行政管理部門進一步解決,其他組織介入后雙方的溝通、表現情況亦可作為事實認定方面的考量因素。

巧克力花束是散裝食品嗎?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介紹,崔某通過某外賣平臺在某花藝店開設的網店下單購買了一件“【甜甜蜜蜜】13顆費列羅巧克力花束”,共計支付198元。同日下午,為了完成預定花束的制作,該花藝店至附近的便利超市購買了5份(3粒裝)“意大利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

崔某當天收到涉案商品為花束包裝,由13顆費列羅巧克力、裝飾燈串、雪梨紙以及相應的包裝紙共同組成。崔某認為該花束中的巧克力外包裝無生產日期、保質期,遂以店家惡意銷售三無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花藝店退還198元購物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花藝店則認為,其出售的是用費列羅巧克力做成的花束,按照常理,花束外包裝不需要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費列羅巧克力系其從正規超市購買,具有購買憑證,因此不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

經審理,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崔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表示,近年來一些花店不斷創新營銷方式,推出如巧克力花束、辣條花束、棒棒糖花束等,以此吸引消費者的注意。此類花束是否應作為散裝食品,按《食品安全法》規定在外包裝上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本案中,原告表示其購買涉案花束的目的系購買巧克力以食用,由此認為該花束應當作為散裝巧克力的外包裝,其上需要標明巧克力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但法院經審查后發現,涉案花束中的巧克力為被告接到原告訂單之后前往超市所購買,來源合法。同一商品在不同的消費場景中所體現的商品價值可以不同,涉案商品無論名稱、宣傳圖片還是商品實物均展示為花束包裝,巧克力在其中所體現的主要價值應是觀賞價值,原告自述的購買目的有悖大眾的消費習慣。因此,涉案花束不應視為散裝食品,其外包裝上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并不違反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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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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