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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借貸雙方就錢款到底是借款還是投資款發生爭議,最終因借款人無法證明錢款是投資款,法院判定該筆款項為借款。
王某向孫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而后陸續又向孫某借款124萬元,共計144萬元,至今未還。王某認可20萬元確實為借款,但是后續124萬元是孫某向其沙場的投資款,并非借款,不同意償還。
承辦法官發現王某提交的證據中僅《合作協議書》中有孫某的簽字確認,但該協議簽訂于2011年8月,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而其他協議文件中均無孫某的簽字確認。雖王某主張其為孫某代持股份,但王某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同時,王某認可該公司曾進行過分紅,而孫某并未收到任何分紅款。在僅有證人證言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124萬元是投資款。法院最終判決王某向孫某償還借款本金144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本案中,令雙方陷入被動的是未能讓對方出具借條或其他債權憑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在孫某依據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糾紛后,應由王某證明該款項是投資款。王某因不能證明,故而敗訴。法官提醒,借款要及時留存債權憑證,保存轉賬憑證。若是投資行為,注意簽訂書面投資協議。
(任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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