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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新房裝修后,多次遭遇下水管道返水,泡壞家中地板和墻壁。這個損失該由誰承擔?為追償損失,房主將物業及樓上14戶業主全部告上法庭。
近日,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由房主自行承擔財產損失50%的責任;吳某等樓上12戶業主對原告的損失共同承擔30%的責任,每戶賠償241元;物業公司損失承擔20%的責任,賠償1933元。法官介紹,從查明事實來看,4樓一戶業主的房屋長期無人居住、15樓一戶業主的房屋系2020年8月底入住,與原告房屋內三次返水無關,不應承擔責任。
陳先生、朱女士是攀枝花市仁和區某小區12幢1單元2層(以下簡稱案涉房屋)的業主,2018年裝修入住該小區,在裝修過程中,對其房屋內生活陽臺的排水管道進行了改管。2019年5月,他們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
陳先生表示,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間,由于主管道堵塞,導致他家中生活陽臺排水管及廚房管道多次返水,導致家中木地板、墻面多次被水浸泡。因他們長期未在案涉房屋居住,因此,家中三次管道返水均是水從門縫流出,被鄰居發現后才通知他。
“家中墻面、墻紙、木地板全部泡壞,無法恢復。”陳先生稱,涉事樓棟共18層,一樓未使用該堵塞的管道。他多次找物業,物業均表示與其無關,二樓以上住戶也表示與其無關。為維護合法權益,他將物業及樓上業主告上法庭。據悉,案涉房屋所在樓棟樓上3-18樓的14戶業主,與陳先生共用主排水管道。
經審理,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樓上12戶業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每戶各賠償原告陳先生、朱女士241.7元;被告某物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先生、朱女士1933.6元。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介紹,原告與樓上3-18樓的14戶業主系不動產相鄰關系,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道,應當共同維護管道暢通,保證公共設施能正常使用。本案中,原告財產損害系由于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但由于使用人數眾多,堵塞下水管道的雜物來源無法確定,故共同使用該管道的用戶都應承擔責任。
原告將生活陽臺的排水管道進行了改管,勢必對排水造成一定的影響,且原告長期未居住在案涉房屋,管道堵塞時不能及時發現、疏通,導致財產損失擴大,應承擔責任,法院酌定由其自行承擔財產損失50%的責任。原告房屋內三次返水系下水管道堵塞所致,物業公司在疏通時,發現有垃圾、塑料袋,根據生活常識以及該管道多次堵塞的事實,可以認定下水管道堵塞為生活垃圾所致,故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吳某等樓上12戶業主對原告的損失共同承擔30%的責任。被告某物業公司對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酌情認定物業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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