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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微頭條丨外賣騎手送餐途中致人損害 法院判令代送服務部擔責
2022-09-22 08:52:30   來源:法治日報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明確侵權行為主體責任保護新業態勞動者權利

外賣騎手送餐途中致人損害 法院判令代送服務部擔責

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點外賣已經成為人們習以為常的生活方式。外賣在提供便利的同時,一些騎手為了快配送、多接單,在送餐途中的危險行駛,也帶來了一些安全隱患。


(相關資料圖)

【案情回顧】

某天,外賣騎手潘華(化名)騎行有某平臺標識的外賣送餐車在十字路口與騎自行車的鄧女士相撞,車輛翻倒在地,潘華和鄧女士均在事故中受傷。經交警認定,潘華承擔主要責任,鄧女士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潘華和鄧女士均到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鄧女士認為撞傷自己的送餐車有某平臺標識,潘華當時也穿著某外賣平臺服裝,鄧女士在醫院花費的醫療費是不是應該由某平臺來負擔?

在醫院協商賠償事宜時,潘華提供了“某平臺電動車租賃合同”及支付其工資的某代送服務部的銀行憑證。原來該代送服務部是某平臺在當地的配送承包商,于是鄧女士找到該代送服務部進行多次協商,服務部為鄧女士墊付醫療費9千余元。但對鄧女士的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代送服務部卻不愿意再行支付。潘華也表示無力支付相關賠償。無奈,鄧女士將潘華、該代送服務部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交通事故損失9萬余元。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情況,法院判令代送服務部承擔鄧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70%。

【法官說法】

唐山中院民二庭副庭長楊曉娣認為,互聯網時代下,催生了“平臺+個人”的新型用工模式,外賣行業作為平臺經濟下新就業形態的典型代表,極大地調動了從業者的積極性,但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

實踐中,外賣平臺的配送經營模式包括眾包配送模式、自營配送模式與代理配送模式等。各大外賣平臺通常選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配送模式相結合以實現更好的配送服務。不少外賣平臺都在嘗試“去勞動關系化”,規避外賣人員可能造成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復雜的用工模式不僅給勞動關系認定和勞動者權益保護帶來了挑戰,也讓受害人不好找到賠償主體,導致理賠難。外賣騎手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騎手與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決定了賠償責任主體的不同,部分騎手通過第三方承包等方式提供服務,并沒有與平臺經營者建立直接的用工法律關系,所以這類案件中有的是由合作用工企業承擔賠償責任,而非外賣平臺直接承擔。本案中,原告鄧女士并未起訴某平臺企業,而是將平臺外包商即某代送服務部與潘華作為被告主張權利;從本案查明的情況看,潘華入職前需接受代送服務部的培訓,每天固定時間到站點集合、拍照,工資也由代送服務部逐月發放,即潘華接受的是平臺外賣業務承包單位代送服務部的監督與管理。因此,對于本案中何者應承擔鄧女士的侵權責任問題,應從潘華和代送服務部兩個主體之中作出判定。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請求指派工作任務的合同相對方(合作用工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由此,潘華依照指派實施送餐任務時所造成鄧女士的損害,應由代送服務部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此類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若騎手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平臺經營者或者指派工作任務的合同相對方(合作用工企業)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其追償。

【專家點評】

河北省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教授何秉群認為,目前,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下的外賣騎手、快遞員、代駕員、網約車司機等就業群體大幅增加,為傳統的勞動關系認定、權益保障、安全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案是典型的遭受損害一方訴請外賣騎手及平臺外包商承擔侵權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該判決明確了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為的主體責任認定問題,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依法保障新業態勞動者群體的合法權益,也有益于督促平臺經濟企業規范用工,促使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記者 張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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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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