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6月15日電 6月15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慶寶失火一案,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張慶寶有期徒刑六年。
通州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慶寶自2021年7月開始租住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多次在室內直接或以“飛線”的方式給其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同年9月20日0時30分許,被告人張慶寶在屋內南側陽臺再次給蓄電池充電,3時許,蓄電池發生爆炸引發火災,致使居住在被告人張慶寶樓上的李某某等5人被燒死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樓道、外墻和室內安裝裝飾火災損失人民幣98174元。被告人張慶寶在滅火未果后報警,后在現場被民警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審查。
通州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慶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意識淡薄,無視相關管理規定,在室內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引發重大火災,造成五人死亡,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失火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慶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危害后果及其犯罪后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根據被告人張慶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陳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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