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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億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 有關責任人被紀律處分
2020-11-24 08:19:10   來源:證券日報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尤其是年度報告是上市公司對其在整個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投資發展、治理內控等情況的總結分析,是投資者獲取公司信息的重要來源,也是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具有重大影響,歷來為股東、投資者及市場所關注。個別公司不遵守市場規則,未按期披露年度報告,嚴重影響投資者知情權。

近期,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作出了全面系統的部署安排,明確指出需督促信息披露義務人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信息。上交所履行信息披露一線監管職能,聚焦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首要目標,通過事中、事后等多種監管方式,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大對嚴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近日,上交所針對*ST新億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違規行為,作出紀律處分決定。

經查明,*ST新億定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2020年4月30日,公司發布公告稱,因公司無法與擬聘請的2019年年報審計機構簽訂合同,年報審計工作無法按計劃進行,公司無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直至2020年8月28日、8月29日,公司才分別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編制并披露定期報告。其中,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一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3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2020年4月30日為上市公司發布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且延遲披露長達近4個月,嚴重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九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6.1條、第6.4條等有關規定。

該公司時任董事長、財務負責人、代董事會秘書黃偉,時任董事臧忠華、劉鵬、王江海,時任獨立董事韓雙印、劉川、買買提·黃建國,時任總經理卡司木江·吾斯曼,未能勤勉盡責及時編制并在規定期限內審議、披露定期報告,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該公司時任監事李勇、周朝陽、張成江未能勤勉盡責積極督促公司按期編制并披露定期報告,對公司違規行為亦負有責任。上述責任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八十二條、《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ST新億及上述全體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

下一步,上交所將繼續貫徹“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方針,圍繞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首要目標,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編輯 喬川川 本報記者 張歆)

關鍵詞: *ST新億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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