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鐵運[1997]101號)第四十八條規定,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以在開車后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期可以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2、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于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3. 旅客開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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