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是否屬于強制措施?
留置調查措施不是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只包含五個,分別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不包括《監察法》中規定的留置。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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