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商家確實應該承擔退貨退款等售后保障責任但商家拒絕承擔的,商家須承擔退貨退款等售后保障責任;
判定商家確實應該承擔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售后保障責任但商家拒絕承擔的,商家須承擔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售后保障責任;
買家選擇支付寶擔保交易,但商家拒絕使用的,商家須使用支付寶擔保交易;
商家拒絕提供或者拒絕按照承諾的方式提供發票的(特定商品除外),應繼續履行交付發票的義務。如商家沒有按時向天貓開具積分發票,有權按發票金額的30%收取違約金;
商家就已付款訂單或特殊情形下對應的商品或服務有未履行的其它承諾的,須履行相應的承諾;
售后保障責任
三包責任范圍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編輯本段三包責任時間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l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后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三包規定的義務
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修理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生產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
我國“三包”的發展
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即所謂“三包”。以后,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在我國還是第一次,應當說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進步。從此,我國的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武器。
為了進一步落實和規范“三包”責任,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布后,有些部門還陸續發布了一些關于“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的范圍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強了,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也必須承認:有些補充辦法確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導致消費者權益繼續受到損害的后果。如:1995年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等條款,即屬此列。
另:唐代詩人包融與其子何*佶并以詩名,時號"三包"。
在三包法第二十八條中也規定了不實行三包的條款: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解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過保了,再修理當然要花錢了。
(二)未按產品使用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解釋:這條有點麻煩,具體的使用要求不大好判斷是誰的責任。
(三)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解釋:也就是說,如果你的主機有故障時,在三包期內千萬不要私自拆開機器或請朋友或其他非指定維修單位進行維修,否則可能脫保。“拆動造成損壞“這幾個字如果理解成“我拆了但是沒有損壞也應該是在三包之內,但是有沒有損壞,是誰說了算的,這個你考慮過沒有?
(四)無有效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能夠證明該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解釋:三包的有效憑證是購機發票,并且是以購機發票的日期為計算日期,并不是以三包憑證來計算的。注意:在購機發票上要注明購機的型號,名稱等相關內容,防止出現盡管有發票,但是也不能證明這張發票是自己的購機發票。
(五)擅自涂改三包憑證的;
解釋:這不用說了。
(六)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實物不相符合的;
解釋:當銷售者對你購買的機器進行維修時,如更換了相關部件時,一定要其在三包憑證是進行標注。另外,不要因為品牌機的配置低,而私下與經銷商協商更換檔次更高的部件,如更換40G或80G的硬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來機器發生故障時,指定的維修站是不會給予修理的。
(七)使用盜版軟件造成損壞的;
解釋:在實際操作中這一點很難辯別。
(八)使用過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損壞的;
解釋:主要是CIH等能夠對硬件進行破壞的病毒,造成機器不能正常啟動。
(九)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的;
解釋:三無產品是沒有三包待遇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統的同一總成或零部件因產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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