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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形下的企業適合破產重整企業?如何認定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023-05-29 16:28:32   來源:法評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哪種情形下的企業適合破產重整企業?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該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進行破產重整: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2.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3.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上述三個條件中前兩個是企業破產清算的條件,也就是說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企業可以進行破產重整;第三個條件是對于破產重整專門提出的,即雖然還未達到破產清算的地步,但若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進行破產重整。

如何認定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司法解釋列舉了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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