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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內容有什么?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后果是什么?
2023-05-29 13:58:59   來源:名律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行政處罰撤銷的條件是: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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