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撤銷的條件是: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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