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觀察 >
東莞發布穩經濟一攬子政策,將安排1億元專項資金發放通用消費券_環球熱議
2023-03-21 15:33:08   來源:證券時報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東莞發布官微3月21日消息,東莞市政府常務會議今天審議通過新的穩經濟一攬子政策,涉及助生產、穩外貿、拓市場、促消費等,各項獎補政策資金約6.5億元。其中包括,2023年全年工業產值(或銷售收入)同比增長1億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每家企業最高獎勵500萬元。將陸路跨境運輸紓困政策延期到2023年6月30日,有關扶持標準自4月1日起調整為500元/車。安排1億元專項資金,發放通用消費券,組織開展小汽車促消費活動、消費電子產品和家用電器促消費活動、“樂購東莞6·18網上生活節”及其他各類線下促消費活動。具體內容如下。


(相關資料圖)

01 重點工業企業高質量發展獎勵

2023年全年工業產值(或銷售收入)同比增長1億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每家企業最高獎勵500萬元。

02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貼息

對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以放款憑證記載日期為準)通過應收賬款融資獲得在莞銀行機構新發放的、單筆不少于100萬元的信用貸款,對其2023年實付利息,在原貸款合同利率基礎上貼息1個百分點(年化),貼息期限不超過12個月,每家企業最高貼息100萬元,優先支持貸款利率不高于4.5%的融資。

03 延續陸路跨境運輸政策

將陸路跨境運輸紓困政策延期到2023年6月30日,有關扶持標準自4月1日起調整為500元/車。

04 進一步擴大資助展會目錄

支持企業開拓市場

(一)境外參展方面

1. 將未納入省商務廳“粵貿全球”目錄的38場境外展納入我市參展扶持政策資助范圍,獲得與“粵貿全球”展覽活動同等的扶持標準(即按實繳展位費的2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個展覽會最高支持不超過2萬元)。

2. 支持我市商協會組團出境參展,對我市各商協會每組織一家企業赴境外參展給予2000元支持,每個商協會每場境外展最高支持不超過10萬元。

(二)境內參展方面

1. 將未納入“粵貿全國”目錄的14場境內展納入我市參展扶持政策資助范圍,獲得與“粵貿全國”展覽活動同等的扶持標準(對參展企業按照每個標準展位3000元予以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度限申報兩個項目且單個項目最高支持不超過5萬元。對組織不少于10家企業參加的組織單位,按每個標準展位500元予以獎勵,每個展會組展獎勵不超過20萬元。);

2. 《粵貿全國東莞活動目錄》參展企業的支持標準由每年度每家企業支持申報一個項目調整至支持申報兩個項目。

05 加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力度

對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普惠平臺類”項目除外)的東莞企業,市財政對中小微企業按實繳保險費的40%給予支持,對大型企業(“中小微企業”除外)按實繳保險費的30%給予支持。每年每家企業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06 支持鎮街(園區)特色展會舉辦

對經市商務局備案,在我市非專業展館舉辦面積大于或等于2萬平方米的展覽會,對舉辦單位按實際宣傳投入費用的50%給予支持,每個展覽會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

07 加大市內重點展會支持力度

對經市商務局備案,在我市專業展館舉辦、展覽面積大于或等于2萬平方米的展覽會,對舉辦單位按場館租金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支持,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每個展覽會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08 支持企業組團參加境外經貿對接交流活動

結合加博會境外路演推介,支持企業組團赴境外重點國家及地區開展對接交流活動,對參與企業人員機票(經濟艙標準)及住宿費用按不超過80%的比例給予資助。

09 支持企業主要負責人境外參展差旅費補助

對參加廣東省商務廳公布認定的“粵貿全球”(線下展)和市政府認定的重點境外展會的東莞企業,按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和董事等)1名參展所發生的國際航班機票(經濟艙標準)給予50%支持,每家企業每個展會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1萬元。

10 支持我市企業組團參加境外重點展會

對組團參加市商務局及下屬單位組織的境外重點線下展會的,按不超過80%的比例對參展企業展位費、機票費用給予資助,中央、省、市財政支持總額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費用,對組織單位按照每個國際標準展位2000元予以組展支持。

11 2023年第二季度“樂購東莞”促消費

安排1億元專項資金,發放通用消費券,組織開展小汽車促消費活動、消費電子產品和家用電器促消費活動、“樂購東莞6·18網上生活節”及其他各類線下促消費活動。

關鍵詞:


[責任編輯:ruirui]






本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 聯系郵箱: 58 55 973@qq.com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