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舉辦了“創新友好型稅收制度”研討會暨智庫成果發布會,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表示,創新是關聯性的,因而是整體性的,稅收制度改革應整體設定路徑,并確定稅收制度改革的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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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尚希表示,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必須從整體出發。政府、市場與社會的創新是相互關聯的,甚至互為因果。沒有政府的創新,市場、社會的創新往往被抑制;沒有社會的創新,如文化進步、理論新潮等,政府、市場的創新也沒有土壤,長期看必將枯萎;沒有市場的創新,經濟發展就會停滯,則政府、社會的創新就會缺乏物質基礎的支撐,也無法實現。
劉尚希認為,稅收制度從整體上激勵創新應具備四個基本條件,分配激勵、市場激勵、行為激勵以及社會激勵等。
首先,分配激勵,保持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宏觀稅負水平反映出國民收入宏觀分配狀況,關系到企業、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以及社會對稅收制度的評價。
何為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尚存爭議,必須整體考慮。首先,宏觀稅負的高與低,是一個統計學問題,可觀測、可計量,影響創新的條件,即“能不能”創新;其次,宏觀稅負的輕與重,是一個社會學問題,難以直接觀測,影響創新的動機,即“值不值”創新,這與納稅人身份設定有關:是“經濟人”還是“社會人”;最后,還有宏觀稅負的穩與變,即考慮時間因素,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還應當是穩定的,可預期的。這樣,企業、創業者、投資者都能獲得一個相對穩定的稅收環境,有利于穩定創新行為。
第二,市場激勵,構建促進公平競爭的稅收制度。首先,從稅收收入制度看,要緊隨產業組織形態的變化完善稅收制度。比如,電子商務、數字金融、共享經濟等模式不斷涌現,對這些新業態不征稅并不會激勵創新,而保護創新的舉措恰恰是要通過征稅營造公平和中性的稅收環境;其次,從稅收征管制度整體看,要以有效征管和良好納稅服務形成公平規范的稅收環境;最后,從稅收收入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改革整體考慮兩者的適應性程度。稅收收入制度的復雜程度決定了稅收征管的難度,而稅收征管能力反過來限定了稅種及其模式的選擇。因而應統籌實現稅收收入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的相互適應、相互協調。
第三,行為激勵,基于創新行為的稅收制度改革。
當前稅收激勵的著力點主要在于以下六個方面:第一,企業自主研發的稅收激勵;第二,強化產學研合作的稅收激勵;第三,支持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激勵;第四,支持創業和中小企業創新的稅收激勵;第五,促進專利和技術轉移的稅收激勵;第六,增加研發人員的稅收激勵。
但是,基于企業或個人創新行為的多樣性和不確定性,上述做法存在眾多不盡現實的隱含假定,基于理想化假設的政策設計,往往會造成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失效。
因此,有必要深入把握各類創新行為的特征、條件、行為策略、風險差異等,從行為主義出發,基于創新行為來進行稅收制度設計。
第四,社會激勵,設計有利于人力資本積累的稅收制度。創新驅動發展需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即把人的素質和能力提升置于基礎性地位,企業、家庭(個人)和社會是人力資本積累主體,稅收制度要有利于全社會各類主體積累人力資本,包括完善促進企業積累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如減少企業研發人力成本,針對員工培訓給予稅式補貼;完善促進個人積累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完善促進社會積累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例如針對社會大眾的教育、醫療機構給予稅式補貼。
劉尚希認為,以上四個維度是稅收制度從整體上激勵創新的四個基本條件,缺一都可能產生抑制創新的公共風險,當前,創新稅收激勵多基于政策性優惠,臨時性、被動性、特惠性的稅收激勵政策多,而法定性、開放性、普惠性和主動性的制度激勵少,其效果有限。
劉尚希建議,稅制改革要有新理念,少搞短期性、補丁式的優惠政策,以稅收法定和創新宏觀環境優化為出發點,以稅收收入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的相互適應和協調為著眼點,將創新理念真正融入到現代稅收制度建設中去。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潘亦純
編輯 徐超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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