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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數字經濟蓬勃發展,去年規模達到45.5萬億元人民幣,占GDP的比重為39.8%。自2012年以來,數字經濟年均增速顯著高于同期GDP平均增速,已成為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力量。
數據被稱作信息時代的“新能源”,與土地、資本、技術等傳統要素并列,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對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也越發引起人們的重視。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召開了數據知識產權工作指導專家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上傳出信息,我國將深入研究數據產權規則,加強制度設計,加快建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近年來,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體系建設一直在積極推進中。去年9月,《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印發,隨后又印發了《“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兩個文件都對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做出部署,要求實施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工程,深入開展相關理論和實踐研究。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7月的新聞發布會上,相關負責人表示,已經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開展了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力爭在立法、存證登記等方面取得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為后續制度設計提供實踐基礎。這次召開的數據知識產權工作指導專家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正是對相關工作的進一步推進。
數據知識產權是數字經濟領域亟須解決的堵點問題,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體系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后要建立完善的保護規則體系,還需要注意三個方面。
首先是要充分考慮數據的安全、公眾的利益和個人的隱私。
《數據安全法》規定: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也就是說,非法獲得的數據,不但不能稱之為數據知識產權,不能得到保護,相關行為還會受到法律法規的懲處。在這個領域,被處以巨額罰款的案例已經屢見不鮮。規則越來越細、處罰力度越來越大會是將來的方向。
其次是要充分把握數據的特有屬性,制訂相對完善的規則。
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構建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創新和實踐創新,面臨難得機遇和諸多挑戰,反映出數據更新速度快、傳播途徑多、綜合性因素強等特點。在一個新興領域要做到制度設計超前、未雨綢繆是很難的,但起碼要做到及時跟上。
上述數據知識產權工作指導專家組吸納了經濟、法律、產業、技術、安全等領域的各方面專家,就是考慮到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和應用的特殊性,群策群力、融會貫通,努力在數據知識產權治理方面提供公共產品。
其三要充分發揮數據對產業數字化轉型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
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目的是為了高效產出,要實現數據保護模式與數據資源特性的高度契合,數據產權保護和數據有效利用的有機統一。為此,完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就要有利于數據的流動和交易,能夠促進繁榮數據市場,壯大數字產業,促進產業數字化轉型,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
同時,還要充分尊重數據處理者的創造性勞動和資本投入,承認和保護數據處理者的合理收益。“十四五”規劃綱要提出,要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行政執法,健全仲裁、調解、公證和維權援助體系,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損害賠償力度。
這當然應該包含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將來,要通過規則體系建設,實現全天候網絡監管,及時發現侵權行為,為企業、個人及政府機構提供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有力保障和綜合性服務,也更加保護數據知識產權者的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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