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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 江聃
10月1日起,《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將生效實施。《辦法》提出,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設立首席合規官。
從過往實踐來看,國內外都不乏企業具有業務前景卻因“作坊式”管理水平遭受重創的慘痛教訓。提升企業合規經營能力和水平,是現代化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修課。
傳統的企業法律風險控制模式多采用法務部門加法律顧問多方協作的模式。在以經濟效益最大化為核心的目標導向下,企業法務部門工作人員參與業務審查時,可能迫于盈利壓力充當企業合規經營的“化妝師”,掩蓋業務合規瑕疵,挑戰依法經營底線。
在中央企業設置首席合規官一職,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合規管理職責、落實責任,統籌各方力量更好推動企業合規工作。
截至目前,中央企業已全部成立合規委員會。國內企業合規管理制度建設也在提速。《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等中央文件都對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提出明確要求。
在企業內部建立首席合規官制度、設立首席合規官崗位也是對接國際標準的需要。2021年國際標準化組織印發的《合規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明確規定,應當指定一人對合規管理體系運行負有職責、享有權限。世界銀行、經合組織等國際組織鼓勵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并作為評估合規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
需要指出,設立首席合規官只是加強央企合規經營的一種方式,提升企業合規經營能力的“精髓”在于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夠平衡好企業追求業務增長與守住合規底線之間的關系。《辦法》規定首席合規官由總法律顧問兼任,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主要職責在于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加強合規管理。企業合規管理能否真正改變過去法務人員“在夾縫中工作”的狀態,有效發揮助力業務經營與守法合規的“連接器”作用,守好依法經營第一道關,還有待董事會、管理層各司其職,切實做好合規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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