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7月22日電 據北京人社局官網消息,22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保監局聯合發布《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監管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管細則》),在全國率先開展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監管,即日起實施。《監管細則》面向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首批納入24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項目,并將動態調整。
(相關資料圖)
《監管細則》明確了監管適用范圍、培訓服務合同必備條款、八項禁止行為、培訓機構備案和資金存管要求等內容,堅持規范和發展并重,一方面防范培訓資金風險,維護學員合法權益;一方面引導專業技術類培訓機構依法合規經營、誠信自律發展,雙管齊下,規范市場秩序,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激發市場活力之間實現雙贏。
培訓合同或憑據要載明12項具體內容
《監管細則》明確,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定價應公平合理。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向消費者公開,收費內容與培訓安排應協同一致。培訓機構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的合同(含電子合同),或者向消費者出具憑據。培訓機構與消費者可以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參照《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簽訂的合同或者憑據中,要載明12項具體內容,包括雙方信息、預收金額、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內容、退費計算方法、消費記錄、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式等各方面。
“八不準”規范培訓機構行為
《監管細則》重點強調了對培訓機構行為的“八不準”。一是不準作出保過、包過、保證取得證書等保證性承諾;二是不準對培訓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三是不準以證書掛靠、不符合考試資格可以代報名、提供考試題等虛假、違法承諾欺騙、誤導消費者;四是不準用非合同約定的培訓機構賬戶收費,在合同約定內容之外另行收費,向消費者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五是不準向消費者捆綁信貸服務;六是不準不向消費者提供預收資金使用情況、培訓服務消費記錄、余額等信息的查詢服務;七是不準超出培訓機構服務能力的收費;八是不準違反公平交易原則的其他行為。
消費者如果發現培訓機構存在“八不準”行為,可以向本市人社、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舉報涉嫌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付費后7日內沒有參加培訓的可無條件退費
《監管細則》對退費情況做了具體約束。其中,學員自簽訂合同并完成付費之日起7日內沒有參加培訓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訓機構退費,培訓機構應當自學員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額退費;學員因付費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確實無法按原渠道退還的,需由學員確認變更退費渠道。如培訓機構未按照約定提供培訓服務,或雙方協商一致,或屬于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只要學員要求退費,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余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學員提出退費要求之日起15日內退回。
同時,人社部門加強對培訓機構發行、兌付預付卡及相關培訓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人社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采取相關信用管理措施,對轄區內培訓機構結合培訓質量和誠信等級評定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如消費者對退費情況存在異議,可向人社部門投訴。如果培訓機構無理由拒絕退費,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查處。
建立預付卡服務系統,提供備案和查詢服務
《監管細則》要求,區級人社部門負責轄區內培訓機構備案、預收資金存管等事項的監管。培訓機構發行預付卡超過100張,或者預收資金金額超過10000元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的區級人社部門備案。其中,分公司發卡規模一并計入總公司。
備案時,培訓機構要準確、完整地提供名稱、住所(包括注冊地和全部經營地的住所地址)、線上培訓網絡平臺/線下培訓場所(自有或者租賃及租期)等培訓服務信息,不得遲報、瞞報、漏報。如培訓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級人社部門作備案變更。本市建立預付卡服務系統,培訓機構可直接網上備案,學員也可以通過系統查詢備案公開信息。
預收資金全部納入資金存管,支取須經學員同意
《監管細則》明確,培訓機構要將預收資金全部納入資金存管,自主選擇一家北京轄區內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作為存管銀行,并簽署服務協議,開立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存管專用賬戶具有“唯一性”,一家培訓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存管銀行,且只能開設唯一的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在開通銀行存管服務前,培訓機構不得預收資金。支取存管資金時,要與培訓服務進度相匹配,存管銀行根據培訓機構提交的培訓服務完成情況和相應的資金支取需求,經學員確認同意支取后,于5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如果學員不同意支取,存管銀行不得撥付資金。
培訓機構的預收資金要首先用于保障培訓服務正常實施、履行合同和員工勞動合同等正常經營活動。培訓機構要為學員制定明確的培訓計劃并在合同中約定確認,培訓計劃要明確培訓內容和相應的課時及收費金額;要為學員提供預收資金使用情況、培訓服務消費記錄、余額等信息的查詢服務;培訓機構提供的信息要真實、全面,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應當保存交易記錄至少三年。
下一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還將會同市場監管局修訂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組織推行培訓機構信用評價,在落實“備案監管、資金監管”的基礎上,推動開展“合同監管、信用監管”。通過加強培訓預收資金監管,教育引導培訓機構優化培訓服務理念和改進培訓服務方式,努力提升培訓質量,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加快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推動首都高質量發展。(中新經緯APP)
編輯:董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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