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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修訂管理規定 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等三個指標
2021-01-26 09:43:01   來源:北京商報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1月25日,銀保監會修訂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將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原《管理規定》下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為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而根據三支柱監管框架體系,修訂后的《管理規定》中,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不得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不得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包括可資本化風險和難以資本化風險)的大小,不得低于B類。

以上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其中任一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

關鍵詞: 償付能力 充足率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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