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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的演進及其意義
2024-09-24 16:34:35   來源:光明日報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wǎng)易微博

來源標題: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的演進及其意義

【學術筆談】

編者按

作為當下我國法學研究中的兩種代表性范式,社科法學倡導運用社會科學的方法來分析法律問題,法教義學則強調必須以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規(guī)范為出發(fā)點開展體系化與解釋工作。多年來,雙方在相互爭鳴的過程中,不僅展示了各自研究范式的特點及優(yōu)長,而且共同推動了中國法學研究的方法論自覺。

10年前,在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交鋒論辯初具規(guī)模之時,本報理論周刊曾推出一組“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因何而爭”筆談文章,介紹對壘雙方各自立場和基本主張。今賡續(xù)其事,邀請當年撰文的三位學者再度執(zhí)筆,回顧10年來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研究進展,反思各自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前瞻未來發(fā)展方向及主要用力點,以期共同助力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之建構。

在當代中國法學界,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無疑是21世紀以來備受關注的熱點話題。有學者將其列入近20年中國法理學的十大爭鳴之一。不過,此種僅是基于法理學科視野的觀察和定位,尚不足以充分揭示這場學術爭論在中國法學界業(yè)已產生的廣泛影響力。事實上,正如刑法學者陳興良教授所指出的那樣,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最初發(fā)生在法理學界,但隨后則波及部門法學界,故而可謂是“一個具有法學一級學科影響力的問題”。

就語詞使用情況而言,“社科法學”一詞始見于蘇力教授在2001年發(fā)表的《也許正在發(fā)生——中國當代法學發(fā)展的一個概覽》一文,而早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就已經有中國學者開始零星使用“法教義學”“法律教義學”等對應譯詞。上述事實引出了如下幾個有待回答的關聯(lián)問題:當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作為學術名詞都已在中國法學界存在了許多年后,為何近十年來二者之間會發(fā)生規(guī)模化的學術交鋒?二者之爭在中國法學界的影響力,為何能從法理學界擴展到部門法學界?隨著涉入論戰(zhàn)的人員在學科圈層上逐漸擴大,其具體爭論點又發(fā)生了哪些變化?

回顧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迄今為止的發(fā)展歷程可以發(fā)現(xiàn),社科法學陣營“參戰(zhàn)”的學者群體相對穩(wěn)定,但法教義學陣營在不同階段出場與前者展開學術論戰(zhàn)的,實際上包括了兩撥在知識背景方面既有明顯共同點也有頗大差異的學者,即法理學界的法教義學擁護者與部門法學界的法教義學擁護者。社科法學學者與上述兩撥有所不同的法教義學擁護者的交鋒,不僅在具體爭點上存在差異,而且其論戰(zhàn)產生的學術影響力也明顯有別。

法理學界內部研究進路之差異

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間在中國法理學界內部發(fā)生的爭論,最初主要是圍繞法學學科的自主性問題展開。在2005年5月底于北京大學召開的“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研討會上,此點便已初露端倪。當時有法理學者在研討會上旗幟鮮明地主張,只有狹義的法學(即關于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運用的學科)才是“正宗法學”,并強調必須首先堅持法學學科的自主性,然后才能在這一至為關鍵的前提下,再去談論其他社會科學知識如何可能在“正宗法學”當中加以運用的問題。而社科法學倡導者則質疑上述那種自我設限的學術姿態(tài)和立場,認為法學最重要的是解決社會問題,故而需要向其他社會科學知識開放,而不能只滿足于在自我劃定的封閉體系內研究純粹的法律規(guī)范及其邏輯運用。

中國法理學界內部一些突出強調法學學科自主性的學者,后來又進一步大力宣揚法教義學應當在法律科學中居于核心地位。例如,有法理學者提出“正宗法學”就是“法教義學”,認為法學在本質上是一門教義學,而作為教義學的法學是一門科學。還有法理學者則指出,法教義學是法律科學當中最為核心的部分,往往被直接等同于狹義的法律科學。德國法學家卡爾·拉倫茨在《法學方法論》一書中的那個著名說法“法學=法教義學”,正是在此種語境下被堅持上述立場的法理學者們頻繁引用作為重要論據(jù)。法理學界內部諸如此類“關于法教義學的研究”,或是借助法哲學、法律史等所謂法教義學之輔助學科的研究來凸顯法教義學的悠久歷史,或是從法理論層面宣揚作為方法的法教義學所具有的突出特點及其重要功能。

不過,由于此類論述展現(xiàn)出對德國法學理論資源的深度倚賴,故而其所得出的上述觀點是否能夠放之四海而皆準,受到了其他學者的質疑。堅持社科法學立場的一些學者便認為,在諸如對法律教義分析的執(zhí)著、向社會科學開放的程度等方面,美國法學界便與德國法學界存在著非常大的差異。例如羅斯科·龐德在發(fā)表于1910年的名文《文本上的法和行動中的法》中,便曾大聲疾呼“讓我們來關注經濟學、社會學和哲學,并不再繼續(xù)假想法學乃是自足的”。龐德當年的這番呼吁,后來確實在美國法學界成了現(xiàn)實。正如美國法學家理查德·波斯納所總結的,20世紀60年代以降,在美國法學界,對法律作為一門自主學科的確信走向式微,法律教義分析型的學術文獻相對而言趨于衰落。

發(fā)生于中國法理學界內部的爭論,展現(xiàn)了不同研究者在吸收借鑒國外法學理論資源時的各自偏好,以及由此導致彼此在研究進路及風格上的差異。但僅僅只是主要用宣示立場的方式來主張何種類型的法學研究“更好”、誰才是“正宗法學”,其結果注定將是誰也無法真正說服對方。就此而言,上述爭論固然在某種意義上可被視作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在中國法學界的肇端,但其學術影響力基本上尚只限于法理學界內部。

部門法領域司法裁判個案分析進路之不同

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影響力的擴大,主要與后來越來越多具體從事“法教義學研究”的部門法學者加入論戰(zhàn)有關。2014年在武漢召開的首屆“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對話”學術研討會,在二者之爭的演進史上有著標志性意義。從這次研討會開始,社科法學的主要倡導者們明顯加強了與部門法學者的對話。例如蘇力教授在提交研討會的論文中便明確指出,社科法學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如何在刑法學、民法學這些法教義學固守的核心陣地,圍繞具體的司法實踐問題,加強與法教義學的知識競爭。

受此影響,有不少社科法學學者更為注重將經濟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理論及方法運用于具體司法個案的分析。社科法學最主要的論戰(zhàn)對手,從先前法理學界內部一些從事“關于法教義學的研究”的法教義學擁護者,逐漸轉變?yōu)椴块T法學界從事“法教義學研究”的法教義學擁護者。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的具體交鋒方式,亦由此不再主要是在法理學界內部基于不同的知識偏好抽象推崇各自的立場,而是逐漸發(fā)展為聚焦部門法領域當中的具體個案分析展開知識競爭,尤其是在司法裁判這一典型的法律實踐領域。

當一些社科法學學者強勢進入司法裁判的個案分析領域后,其所主要采用的后果考量等分析進路,以及提出的具體主張,對部門法學界的法教義學擁護者構成了某種程度的直接挑戰(zhàn),而后者正致力于面向當代中國司法實踐牢固確立法教義學分析路數(shù)的技藝指導地位。尤其是圍繞疑難案件的司法裁判,是主張嚴守“規(guī)則至上”的理念,堅持法教義學的推理論證方法,還是認為此時不妨以實用主義的姿態(tài),將裁判后果(不只是個案意義上的后果,還包括社會效果等系統(tǒng)后果)作為主要的考量因素?正如侯猛教授所概括的,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在此階段的焦點,“其實是裁判理論之爭”。雙方在司法裁判個案分析領域短兵相接后所激發(fā)的爭論,逐漸為越來越多的部門法學研究者所關注,亦由此產生了前述具有法學一級學科意義的影響力。

審視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的意義

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及其演進,無論對于我國的法學研究還是法律實踐而言都有重要意義。

對于法學研究而言,雙方在論戰(zhàn)過程中不僅形成了方法論自覺,而且通過審視對方提出的批評,不斷完善己方所推崇的研究范式,拿出更多的具體研究成果來展示自家研究方法的優(yōu)點,從而大大增強了當代中國法學研究的深度及豐富性程度。例如,在相互論戰(zhàn)的過程中,法教義學的擁護者開始正視并認真對待后果考量在司法裁判中的實際存在,思考如何將其納入法教義學的分析框架。社科法學的擁護者則逐漸意識到社科法學研究不能僅有“外部視角”,故而也在推動規(guī)范面向的經驗研究,譬如力圖挖掘司法裁判過程中的社會科學方法運用所具有的解釋論意義。

對于法律實踐而言,隨著二者之爭的焦點逐漸從側重立場宣示向具體個案分析領域轉移,雙方都更加注重立足于本土的法治實踐展開知識競爭。舉例來說,在相互論戰(zhàn)的過程中,法教義學的擁護者越來越意識到那種單純移植國外法教義學知識的做法存在許多弊端,法教義學只有與本國司法實踐緊密結合才會有真正的生命力,故而在研究過程中愈發(fā)注重結合本土的司法案例,通過法教義學方法來自主發(fā)展部門法學的知識,努力建構本土法教義學體系,以更好地回應我國司法實踐的需求。社科法學的擁護者則利用自身擅長面向本土實踐展開經驗研究的優(yōu)勢,不僅在司法裁判領域與法教義學擁護者展開論辯,給出自己的解決方案,而且還在立法、執(zhí)法、守法等法治運作的其他環(huán)節(jié)和領域,利用在田野工作中所獲得的豐富經驗素材,吸收其他社會科學知識,積極回應現(xiàn)實當中各種復雜的法治問題,提出建設性的對策建議,譬如陳柏峰教授率領的研究團隊近年來便在基層執(zhí)法研究領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豐碩成果。

總而言之,在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當中,論戰(zhàn)雙方既在各自的方法論意識引導下不斷發(fā)展自身的研究,也在對方的批評中更加認清己方研究的不足并加以彌補,此外雙方還在探尋如何展開學術合作。這些不僅在總體上增進了法學研究對當代中國法治實踐的回應能力,而且也有助于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

(作者:尤陳俊,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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