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以安為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旨在讓“舌尖安全”更有保障。
《解釋》共19條,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等作出規定。
“《解釋》充分保護消費者維權行為,發揮人民群眾主體作用和監督作用,讓‘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在21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
例如,隨著互聯網經濟發展,代購已成為消費者重要的購物方式。如果代購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代購人是否擔責?新的司法解釋作出回應。
根據《解釋》,以代購為業的代購人屬于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代購為業的代購人如果明知消費者委托購買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仍然代購,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食品藥品領域還存在“知假買假”問題,即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解釋》對規范“知假買假”的規則予以完善細化,包括規定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對購買者“知假買假”承擔舉證責任、規定連續購買后反復索賠的懲罰性賠償金計算規則等。
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同時,《解釋》規制高額索賠行為,依法懲治違法索賠,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實踐中,個別購買者為牟取非法利益,有的夾帶過期食品進商店,購買后向經營者索賠;有的相互串通,一人私藏過期食品,另一人購買后向經營者索賠;有的篡改食品藥品生產日期,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索賠。
“這類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違法索賠的行為,損害生產經營者利益、擾亂生產經營秩序、耗費司法和行政資源,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懲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吳景麗在會上說。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信息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