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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看點!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不同之處是什么(私營企業員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2023-07-10 08:35:42   來源:企業新聞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不同之處是什么

1、民營是一個非國有國營的概念,即凡是非國有國營的都可以稱為民營。民營不等于私營,在我國現實條件下,民營經濟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外資經濟、鄉鎮企業、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股份制中國家不控股的企業以及國有民營企業。

2、私營企業是一個有明確的法律界定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該條例在界定了私營企業的概念后,同時描述了私營企業的特征,這包括:(1)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2)企業存在雇傭勞動關系,有八人以上的雇工。(3)是營利性的經濟組織。

3、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兩者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民營是從經營機制上說的,私營是從產權說的,后者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學術理論上的說法,盡管實際運行中人們常說這個,但在工商部門是沒有民營的統計口徑的,只是在科技部門有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

私營企業員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私營企業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產生比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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