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理的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流程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法律快車提醒您,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是什么
1.建筑施工企業已確定,建設資金已落實,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已辦理;
2.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3.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需要拆遷的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建筑法》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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