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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監視居住應當符合哪些條件?無法通知包括哪些情形?
2023-06-01 10:30:04   來源:法制法律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一、檢察院監視居住辦理的流程是什么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無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的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對于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或者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所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固定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內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有礙偵查的情形包括: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偵查的;

(四)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面臨人身危險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六)可能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等實施打擊報復的。

指定監視居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

(二)便于監視、管理;

(三)能夠保證辦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詢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辦公區域執行。

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監視居住,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并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

無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監視居住人無家屬的;

(二)與其家屬無法取得聯系的;

(三)受自認災害等不可抗力阻礙的。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具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的撫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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