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過程有人員受傷,房主要賠償嗎?城鎮戶口子女可以繼承農村自建房嗎?農村建房涉及哪些法律問題?法官給您捋一捋。
城鎮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
遇拆遷能得安置補償嗎?
余姚一村民李某向村委會申請了一塊宅基地,并通過了建房審批。李某與城鎮居民王某簽訂合同,由王某在該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王某向李某支付宅基地使用費。后因舊村改造,該房屋被拆遷并賠償了一套拆遷安置房。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王某返還拆遷后所得安置房。李某請求可否成立?
法官說
我國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李某和王某簽訂的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宅基地使用權仍歸村民李某。根據“房地不分離”原則,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只能歸一個主體所有,故李某是宅基地使用權人,也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法院判決,李某可以獲得拆遷安置房,而王某僅是房屋出資者,并非房屋所有權人,無權獲得拆遷補償利益。
因讀書就業遷出戶籍
還能繼承宅基地嗎?
王某早年因讀書和工作,戶口遷出農村并取得了城鎮戶籍。王某父母為農村戶口,在村里有一處宅基地并蓋有房屋。多年后,經相關部門審批,王某與父母一同出資將家中的老房子重新修葺了一番。如果王某父母去世,王某可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法官說
宅基地的拆遷補償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地上房屋的補償,房屋作為父母的遺產,無論子女戶口在哪里,都有權繼承;另一種是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因宅基地不屬于遺產部分,無法繼承。
也就是說,“地上有房”,是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單獨繼承的。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據繼承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合法繼承。
本案中,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故王某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該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王某就不能單獨就宅基地予以繼承。
需特別指出的是,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一旦拆除或倒塌,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將不能繼續使用,而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處置,繼承人亦喪失對宅基地相關權利的承繼。
建房施工造成人身損害
房主一定要擔責嗎?
房主甲與個體工匠乙簽訂《施工協議》,約定將其位于某村的三層樓房發包給乙建造。乙雇用丙為其施工,丙在施工作業時不慎墜落,將路過的丁砸傷。因此,丁將甲、乙、丙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
另查明,乙無村鎮建筑施工資質。丙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場地未搭建安全防護網,未系安全繩。
法官說
農村建造房屋,房主要謹慎履行選任義務。
自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房屋需要建筑資質,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調整。該種情況下,若房主未按規定辦理建房手續,將工程發包給無建筑資質的承包人施工,則房主存在選任過失,需要承擔過錯責任。
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低層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擔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項,工期滿后房主向承包方支付報酬。這種情況下,雖不需要建筑資質,但也有資質要求,一般情況下,具有農村建筑工匠資格的人員或具有當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員可認定為具有承攬資質,如房主在沒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
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底層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揮指揮、監督和管理的作用,對施工人起實際控制和支配的作用。施工者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即房東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則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甲將其三層樓房發包給乙修建,雙方的關系是建設工程發(承)包關系,施工過程中造成丁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損失。乙作為工程的承包人,是施工現場的組織指揮、監督協調者,也是安全風險的管控者,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其管控不到位,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其次,丙雖是乙的雇員,但其在施工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識,在未搭建安全防護網、未系安全繩的情況下不規范操作從而墜落造成損害,也有一定過錯,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甲將涉案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乙修建,存在選任過錯,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鄰居建房造成自家墻面開裂
該如何要求賠償?
2021年,李某對其房屋進行了改造,將原來的房屋全部拆除重建,開挖基坑深達4米。改建過程中,隔壁鄰居王某家中出現墻面開裂、地面不均勻沉降等各種問題,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李某賠償修復損失等費用。李某則認為,王某房屋出現問題系其年久失修所致。
法官說
房屋建造過程中,禁止進行危及相鄰不動產安全的活動。本案中,被告將其房屋拆除重建,在重建過程中,原告家中發生墻面地面開裂、瓷磚裂縫、地面不均勻沉降等損壞情形。司法鑒定意見認為,被告李某坑基施工是造成原告王某家中內外裝修損壞、不均勻下沉的直接原因,結合修復方案和費用的鑒定報告,法院最終確認修復損失為9.8萬余元。
被鄰居指責妨礙通風采光
責任到底在誰?
1996年,李某在自家宅基地上蓋了兩間三層樓房,東墻建在其土地使用范圍內東邊沿,緊挨著鄰居王某后院西側。2020年初,王某在后院新建鋼構房,因此前李某建房時未預留通風采光空間,導致王某所建墻體與李某的東墻體緊靠,李某家的窗戶打不開,更別說通風、采光。李某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將堵塞其房屋的部分予以拆除。
法官說
相鄰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構筑房屋時均應當給予相鄰人通風、采光、通行等便利。本案中,李某建房在先,緊鄰其宅基線建房,未給其通風、采光保留相應的空間;另一方面,王某建房在后,明知其建筑會導致李某家通風采光受阻而執意為之。兩個因素疊加,造成原告通風、采光受到影響。
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應當將其房屋堵塞李某窗戶的部分予以拆除,并保留適當距離用于通風、采光。李某對于王某拆除阻擋部分以及拆除后重建所發生的費用,應承擔相應比例。考慮到李某建房行為在先,對于結果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法院最終酌定李某承擔70%的責任。
鄰居建房把出入口堵成“單行道”
可以要求拆除嗎?
李某房屋后門有一條村路出口,鄰居王某在該路上壘砌了磚塊,搭起了門架、擋雨棚,并修建了圍墻,使得該路嚴重受阻。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某拆除障礙物,恢復道路原狀。
王某則認為,李某家大門口有村道(水泥路面)與村里的主干道銜接,出入通行方便,其訴請拆除的通道并不是生產生活的必經通道。
法官說
相鄰通行權的主張必須以必經通道為前提。只有在相鄰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且處于相鄰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包圍之中,致使其不通過他方土地就無法通行的情況下,相鄰方才能主張其行使相鄰通行權。如果除經由該土地通行外,尚有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則相鄰方無權主張相鄰通行權。
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其房屋后門村路,并非原告生產生活的必經通道,因此,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拆除此通道上的門架、圍墻、壘磚等障礙物及恢復通道原狀,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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