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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次將防空地下室在內的全部人防工程納入調整范圍
2022-04-25 13:20:23   來源:寧波日報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人民防空是國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對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新頒布的《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共5章42條,首次將包括防空地下室在內的全部人防工程納入調整范圍,并將人防工程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監督管理活動全部納入適用范圍,構建了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

(一)關于適用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以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上位法的規定,將人防工程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第二類是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一般稱為防空地下室。此次立法將包括防空地下室在內的全部人防工程納入調整范圍,有助于構建系統完整的人防工程管理體系。《辦法》實施后,《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將同步廢止。(第二條、第四十二條)

(二)關于人民防空專項規劃。《辦法》堅持規劃統籌引領,著力構建布局合理、功能齊備、發展均衡的人防工程體系,重點規定:一是強化規劃編制法定化,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人防專項規劃,并對規劃的編制主體和法定程序作了規定。二是強化規劃銜接,要求人防專項規劃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三是強化規劃落地,要求出讓、劃撥國有土地時,明確應當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戰時功能、類型、防護等級、建筑指標等內容,將人防工程建設要求落實到具體地塊的詳細規劃中。四是強化互連互通和集中聯建,要求有關地下工程之間實現連通,推動人防工程集中、融合建設,提升城鎮綜合防護能力。(第八條至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條)

(三)關于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辦法》為保障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重點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具備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在設置出讓、劃撥、租賃國有土地以及以國有土地作價出資的條件時,可以明確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成后,移交給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二是明確移交給市縣政府確定單位的,要求在竣工驗收備案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移交手續;同時,對有關防空地下室的不動產登記作了規定。三是在制度上預留相應的空間,形成制度閉環,如在維護管理責任單位的確定、維護管理信息報送等條文中明確相關內容。(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四)關于人防工程建設。人防工程建設管理關系到工程質量和后期利用,是確保發揮人防工程戰備效益、經濟效益的關鍵。《辦法》對人防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質量監管、竣工驗收等環節作了如下規定:一是明確人防指揮工程、人防專用工程和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責任主體以及有關經費來源。二是對防空地下室的掩蔽面積等作了明確要求;同時采取措施鼓勵建設單位修建人防專用工程。三是強化人防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工程建設符合防護和質量標準,各有關單位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四是規定人防工程應當使用符合質量標準的人防專用設備,人防專用設備生產安裝企業依法對產品質量負責。五是要求建設單位依法設置人防工程標識標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毀、涂改。六是按照建設工程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測繪以及驗收文件報備等作了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五)關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是人防工程管理的重要內容,《辦法》重點從如下方面扎緊制度的籠子:一是細化上位法有關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客觀情形,為社會提供可操作指引。二是細化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批準程序,要求人防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三是按照機構改革要求,明確易地建設費由稅務機關負責征繳。四是明確易地建設費標準由省人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五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降低收費標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收、免收、緩收。(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六)關于兼顧人防需要工程。《人民防空法》以及我省實施辦法對兼顧人防工程有一些原則性規定,為了更好地執行上位法的相關規定,《辦法》重點作了如下細化補充規定:一是對兼顧人防需要工程的范圍作了界定,要求此類工程符合防空防護要求。二是明確要求人防主管部門參與此類工程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管等工作。三是要求兼顧人防需要工程應當依法進行竣工驗收和測繪,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四是明確此類工程有關防護部分的維護管理責任主體、質量要求及其監督管理,參照適用有關人防工程的規定,為其管理提供法律依據。(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七)關于人防工程平戰轉換。由于長期處于和平時期,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工作不到位等問題較為突出。為此,《辦法》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要求有關人防工程在設計時,遵循平戰轉換工作量最小原則,有關設計文件應當設置平戰轉換設計專篇。二是明確新建人防工程應當安裝或者就近預留人防專用設備,已建成的應當落實平戰轉換要求。三是平時利用人防工程不得違反平戰轉換規定。四是要求各級人防主管部門開展平戰轉換演練,平戰轉換責任單位做好平戰轉換準備。五是對違反平戰轉換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等法律責任。(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

(八)關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做好人防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是確保在戰時保持良好使用狀態的關鍵。《辦法》重點規定:一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同類型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同時,對無法確定責任單位的人防工程,明確由市縣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二是要求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報送維護管理信息,對信息報送的時間、內容等作了規定。三是明確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合并、分立、注銷時,確定責任單位的原則和要求。四是細化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書制度的有關要求。五是規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質量要求,明確應當保持人防工程及其設施、設備完好,處于良好使用狀態;維護管理不符合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六是規定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報廢的有關程序要求。(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九)關于人防工程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為經濟社會服務的同時,也要兼顧好工程的國防和公益屬性。《辦法》為此規定:一是明確在戰時或者應對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轄區內的人防工程。二是平時利用所產生的收益優先用于維護管理和平戰轉換。三是強化防空地下室的平時使用管理,出租防空地下室給他人使用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需要,并明確告知承租人有關情況;同時,要求人防主管部門推動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四條)

(十)關于便民服務和事中事后監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著力推動人防工程管理便民化、數字化。《辦法》重點規定:一是規定可以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服務對象重復報送。二是強化培訓指導,要求人防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三是推動人防工程管理數字化轉型,要求建設全省統一的數字化管理平臺,提升管理數字化水平。四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要求住建部門和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防工程質量監管工作;賦予人防等主管部門有關監管職權,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

(十一)關于法律責任。《辦法》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權限的規定,遵循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向社會公眾、基層立法聯系點以及有關單位反復征求意見,還專門征求了上級立法部門和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對未按照規定履行維護管理責任和平戰轉換責任等兩類違法行為設定了設定了法律責任,為規范人防工程管理提供有效手段。(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記者楊緒忠鄭勇劉衛東)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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