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寧波市發布了《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建計劃、建設標準、區域布局、保障對象、租金標準以及支持政策等方面進行明確,同時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認定和審批做了規定。
《實施意見》提出,“十四五”期間,寧波市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達到21.3萬套(間),其中市六區建設籌集12萬套(間)。房源主要面向寧波工作地所屬的區(縣、市)內符合條件的無房新市民、青年人。其中,產業園區、用人單位配套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優先或定向供應本園區、本單位、本系統符合條件的職工;軌道交通站點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就業青年人和從事公共服務行業人員。
在租金標準方面,兼顧保障對象“可負擔”和企業的“可持續”,《實施意見》指出,市場主體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平均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租金標準由投資建設或運營單位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確定,并報相關部門備案。面向本園區、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定向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可進一步降低。
此外,根據《實施意見》,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在房源戶型方面,將按照“小戶型”“配套齊”和“功能全”的要求進行建設籌集。一是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以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標準。二是產業園區、用人單位配套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為主。三是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要合理設計戶型,配齊公共空間和配套設施。四是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既有建筑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以地塊、樓棟或相對獨立部分為基本改建單元。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實施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金融和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記者 周科娜通訊員 張彩娜 潘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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