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突然發病,救還是不救? 日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沈陽市院前急救管理條例(草案)》提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自愿實施急救行為造成損害 不承擔民事責任
《條例》提出,鼓勵經過急救培訓、掌握急救常識的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社會公眾急救,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先救治后收費
符合救助條件政府埋單
《條例》提出,院前醫療急救實行先救治后收費,不得以未付費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無法確定身份、無支付費用能力的患者,其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由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先行墊付,經公安機關核實身份、民政部門確定符合救助標準的,由政府專項資金解決。
轉運遵循就急、就近、
滿足需要、兼顧患者意愿原則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應當立即調度待命急救車組,確保在3分鐘內出診,并盡快到達救治現場。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遵循就急、就近、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按照院前醫療急救規范開展現場搶救、轉運以及監護等醫療活動。
患者要求送往其指定醫療機構的,應當及時向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提出。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并予以記錄,經患者簽字確認后,將患者送往其指定的醫療機構。患者拒不簽字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予以記錄。
非急救機構
不得使用“120”標志
《條例》提出,“120”是院前醫療急救的唯一專用呼救號碼,實行統一呼號、統一指揮調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救電話。非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可以在其救護車的車身兩側標識所屬醫療機構名稱,但是不得使用含“120”“急救”字樣以及易與其混淆的標志圖案。
非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使用含“120”“急救”字樣及易與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混淆的標志圖案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絕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鼓勵公共場所配備除顫儀
《條例》提出,火車站、地鐵等人群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企業、旅行社、旅館等行業的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救護組織,配置必要的急救藥品和器械,組織相關人員接受急救培訓,在突發意外情況時對傷病員積極開展社會公眾急救。鼓勵有條件的場所和單位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
從事院前急救醫護人員
優先受聘
《條例》提出了“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傾斜保護”條款,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有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經歷的醫護人員。(記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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