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一男子多次偷割別人家的蔬菜,賣了8元,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此事曝光后,有網友和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是不是量刑過重?11月25日,桂林市靈川縣人民法院回應極目新聞記者,此人不僅多次行竊,還有故意傷害犯罪前科,必須嚴厲處罰。
據靈川法院法治傳播平臺11月18日公布消息,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時分,被告人毛某三次來到受害人唐某位于靈川縣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盜割田地里的韭菜。在實施盜竊后,其將盜竊所得拿到靈川縣縣城售賣,三次盜竊售賣共獲利人民幣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某還到另一名受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點的青豆地里,偷摘青豆去賣。法院認為,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已觸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決。
“第一次發現的時候,覺得就是割了點韭菜,都懶得報警。但后來是真的忍無可忍了!這一兩個月來,隔三差五就有人來地里偷菜,還換著品種偷。我每天施肥澆水,辛辛苦苦種些菜,小偷卻得寸進尺,只想著不勞而獲!”被害人唐某憤憤說,他報案后,警方通過調取路邊的監控錄像迅速抓獲了毛某。
日前,上述毛某偷菜被判刑的消息,經過多家媒體傳播開來以后,有網友和法律界人士疑問,是不是有點量刑過重了?
24日中午,北京律師張新年接受極目新聞記者采訪時就表示,其實毛某這種情況,治安處罰足矣。誠然,按照法律的具體條文規定,盜竊罪入罪門檻之一為三次即可,可不考慮具體金額,但辦案機關也應該考慮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較輕,如此用重刑,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也不符合法治初心,社會需要的是有溫度而非冰冷機械的法治。
極目新聞記者查閱發現,《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對于網上輿情,靈川縣人民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回應極目新聞記者,他們已經關注到了,盜竊罪的量刑標準,金額和次數是分開的,毛某屬于多次行竊,符合入刑標準。另外,毛某還有故意傷害罪前科,綜合考慮才作出上述判決。
同時,該院鄭重提醒: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雖然單個蔬菜瓜果價值不高,但也不能竊取。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符合多次盜竊的追訴標準也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有些看上去是很小的事情,但也不能抱有僥幸心理,堅決不能做違法犯罪的事情!(記者 張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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