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好評”刷“銷量”,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詆毀競爭對手,用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經營,利用算法等技術手段進行大數據“殺熟”……這些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將迎來強監管,有望得到整治。
今天,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9月15日。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規旨在制止和預防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向虛構好評、成交量、觀看量等說“不”
今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2021年度重點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典型案例——網絡虛假宣傳篇,對一些商家利用網紅效應虛構評價以及直播帶貨中虛構關注度、流量等刷單炒信問題進行了曝光。
記者注意到,在刷單團伙操縱下,“粉絲”可以有,“互動”可以買,“好評度”能夠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長。
此次《意見稿》明確,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對經營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包括虛構用戶評價、收藏量、點贊量、投票量、關注量、訂閱量、轉發量等流量數據;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隱匿差評,或者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
明確構成詆毀競爭對手的幾種情形
近年來,企業之間的商業詆毀案件并不鮮見。為打壓競爭對手,一些企業便在網上發布虛假信息詆毀競爭對手。
為此,《意見稿》指出,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包括組織、指使他人以消費者名義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利用或者組織、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惡意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利用網絡對競爭對手的商品發出虛假或者誤導性的風險提示、告客戶書、警告函、律師函或舉報信等。
《意見稿》還明確,“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是指使其他經營者的網絡流量、商業廣告收益、融資能力等顯著減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機會、可預期商業收益、議價能力、品牌價值等潛在競爭力受到損害。
此外,自媒體、跟帖評論服務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網絡水軍等組織或個人,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上述行為。
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流量劫持被禁止
瀏覽器主頁明明設置的是一家自己常用的網站,但關閉瀏覽器重新打開后主頁卻被換成別的網站。這被稱為“瀏覽器主頁劫持”,是流量劫持的一種。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類型很多。“瀏覽器主頁劫持”利用技術手段干擾用戶選擇,實際是對用戶的誤導,侵犯了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意見稿》明確,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實施下列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流量劫持行為: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跳轉鏈接、嵌入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鏈接;利用關鍵詞聯想等功能,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其他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流量劫持的行為。
大數據“殺熟”認定有了明確規定
近年來,大數據“殺熟”問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在網約車、在線旅游,在線票務、網絡購物外賣等多個領域,都曾被網友爆出存在大數據“殺熟”問題。但無一例外,涉事企業都予以否認,最后結果也都不了了之,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對大數據“殺熟”的認定沒有明確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記者表示,關于大數據“殺熟”,目前還沒有明確統一的定義,因此導致相關企業與消費者理解不一致的情況。
《意見稿》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收集、分析對方的交易信息、瀏覽內容及次數、交易時使用的終端設備的品牌及價值等方式,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向對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對方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歷史、支付意愿、消費習慣、個體偏好、支付能力、依賴程度、信用狀況等。(記者 楊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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