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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門女婿離婚后單獨照顧前岳母7年,向前妻主張期間因贍養行為產生的合理支出費用,能否獲得支持?近日,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0年2月,姜某和史某登記結婚,婚后與史某父母共同生活,同年5月生育一子。2010年臘月,史某父親去世。2014年6月,史某不顧年幼的兒子與生活不能自理的母親,網戀外出尋找自己的幸福。2015年7月,法院判決姜某和史某離婚。之后史某完全拋棄兒子和母親,外出重新組建了家庭。因史某母親有智力叁級、精神貳級的多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作為前女婿的姜某不忍心棄之不顧,遂一直照顧史某母親,其飲食起居、看病送醫、日常消費均由姜某承擔。期間,史某一直未曾回來過,對自己的兒子及其母親也一直不管不顧,也沒有承擔過任何責任。2022年2月,史某返回戶籍地與其母親共同生活居住,2023年3月史某母親因病去世。姜某認為,自己單獨照顧史某母親7年7個月,在此期間付出了大量時間、精力及金錢,其無因管理的支出,理應由作為女兒的史某承擔,遂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史某向原告姜某支付因扶養被告母親王某的合理支出費用共計112415.33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無因管理”相關法律規定,“管理人沒有管理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案中,姜某是逝者王某的上門女婿,結婚后,在女方落戶,與王某共同生活,形成家庭成員關系。因此,姜某對岳母有一定的贍養責任,這是姜某與史某結婚產生的附隨義務,這義務雖不是法定義務,但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符合我國農村入贅女婿贍養岳父母的善良風俗,同時對于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也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因史某長期離家,姜某與史某于2015年7月判決離婚后,主動代替史某履行了贍養其母親的義務,直到2022年2月史某回來,此期間,姜某對于王某的贍養已不是附隨義務,其主動贍養王某的行為,必然使史某應當支出的贍養費用而未支出,也必然導致史某在此行為中獲取利益,因此,史某應當支付姜某因贍養王某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關于姜某贍養王謀所支出費用的問題,法院認為,贍養老人的行為將必然發生贍養所需費用的支出,被告史某利劍的時間區間為2014年6月至2022年2月,其中,2015年7月原、被告經判決準予離婚。參照歷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支出共計應為73002元。在此期間,原告姜某領取了王某、史某的低保補貼、殘疾補貼、養老補貼賬戶取款及集體賣長池款共計53709元,扣除此款項后,姜某贍養老人的合理支出應認定為19293元。綜上,該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史某向原告姜某支付19293元,雙方均服判息訴。
無獨有偶,臥龍區法院還審理了一起兒子兒媳鬧離婚,爺爺奶奶撫養5個孫子女,向孩子母親主張“帶孫費”的案件,同樣被支持。
刁某與莊某婚后共育有5個子女,2011年后,在刁某丁、刁某戊幾個月大時,刁某和莊某就離家外出打工,把5個孩子留給爺爺奶奶撫養。十多年來,兩位老人為了養活 5 個孩子,常年起早摸黑做農活,時常難以為繼,期間多方借貸,千辛萬苦把5個孩子拉扯大。且2014年以來,莊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多次提出與刁某離婚。后經法院審理,判決刁某與莊某離婚,婚生女兒刁某甲、兒子刁某乙、刁某丙由刁某撫養,婚生兒子刁某丁、刁某戊由莊某撫養。但判決生效后,莊某仍舊沒有履行撫養義務,兩個小兒子依舊跟著爺爺奶奶生活。隨著孩子們的成長,生活支出增高,兩位老人難以負擔,遂以無因管理之債將莊某起訴至臥龍區法院,要求莊某支付5個孩子的撫養勞務費280000元中的其中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在刁某、莊某的離婚糾紛判決中,法院判決婚生女兒刁某甲、兒子刁某乙、刁某丙由父親刁某直接撫養;婚生兒子刁某丁、刁某戊由母親莊某直接撫養。且綜合考量案件情況,酌定雙方當事人不再相互支付撫養費,莊某也不再向刁某主張分割財產。該判決也已生效,故在5個小孩的父母刁某、莊某健在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孩子們的爺爺奶奶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現刁某、莊某的5個婚生子女一直與爺爺奶奶共同生活,爺爺奶奶實際負擔了5個孩子的日常衣食住行及接受教育的全部費用,上述撫養行為系代替刁某、莊某履行撫養5個孩子的法定義務,由此形成無因管理之債,爺爺奶奶有權要求刁某、莊某償付其代為撫養莊某子女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且根據先前已生效判決書中確定的實事,法院認定,每個孩子每月的撫育費為800元,莊某應自行負擔的撫養費有2011年2月至2020年4月間未履行撫養5個孩子義務產生的撫養費222000元;自2020年5月起未履行撫養刁某丁、刁某戊產生撫養費1600元。孩子們的爺爺奶奶因實際撫養行為而要求莊某先行支付其中的5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遂判決莊某支付孩子的爺爺奶奶50000元。莊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陽中院依法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供稿:臥龍區法院 魏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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