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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冒偽劣產品罪怎么處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2023-07-05 09:39:02   來源:法律解答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在日常生活中,在各行各業中都是有著相關名牌品牌的存在的,有些人為了牟取不正當的利益,是會在未經相關品牌的授權的情況,擅自生產跟其一模一樣的品牌來進行獲利的,那么今天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怎么處罰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吧!

一、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怎么處罰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40條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要注意哪些

“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于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于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看到這里,小編相信你也了解了相關的知識內容了,因此在未經相關品牌的許可下,擅自生產相關的產品,就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嚴重的更是觸犯了刑事犯罪,好了以上就是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怎么處罰的相關內容,如果你還有疑問,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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