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的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總是伯規定有很大的區別。在處理涉外繼承法律關系中的法定繼承問題時,適用何國法律,如何確定這個法律關系中的法定繼承問題時,適用何國法律,如何確定這個法律關系的準據法,是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中國處理涉外繼承關系的原則是什么?
從各國對涉外繼承準據的確定看,各國分別適用三個原則:
1、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
2、被繼承人的屬人法;
3、將遺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分別確定其準據法。動產依被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動產依被繼承人遺產的所在地法。
我國處理涉外繼承關系主要適用動產的遺產繼承依補充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動產的繼承依被繼承人的遺產所在地法。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條約、協定辦理。”例如,1959年我國同蘇聯訂立的領事條約中規定:“締約任何一方公民死亡后遺留在締約另一方領土上的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均按財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處理。”
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對于涉外繼承適用的法律,是采取“區別制”的原則的,就是把繼承人的遺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用有關的外國法律和我國的法律。這個原則既保護了我國的利益,又照顧了有關外國的利益;在實踐中也便于執行,可以避免國與國之間因為繼承制度的不同可能引起的繼承困難。繼承法還把涉外繼承分為中國公民繼承和外國人繼承這兩種情況,并作了具體規定,這是適當的、全面的。另外,我國還總結了過去與外國簽訂有關條約的做法和經驗,并在繼承法作了肯定,這既符合國際法準則,也是處理涉外繼承問題,避免涉外繼承的困難和矛盾的理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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