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競爭法規定幾種不正當競爭?
1.虛假宣傳行為。
2.虛假標識行為。
3.濫用優勢地位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在賬外暗中給對方單位、個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
5.強行搭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銷售商品的行為。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三類,即欺騙性有獎銷售、借機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7.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8.濫用行政權利行為,是指對市場經營活動有影響力的行政主體,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團利益,違反法律或公認的市場規則故意對市場進行干預,妨礙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也指來自經營主體外的直接或間接行政權利作用下的強買強賣的行為。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如下:
1.行政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此外,還規定了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的行政處分。
2.民事賠償責任: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違反《反不當競爭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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