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海難救助的要件如下:
1.存在海上危險。海難救助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財產必須處于真實的危險當中。
2.救助標的是法律所認可的。船舶是海難救助中最常見的對象。
3.有自愿而為的施救行為。施救行為可以多種多樣,但必須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義務而為的行為。
二、海難救助需要費用怎么算
海難救助需要費用的計算是應根據實施救助的實際支出為準,在救助雙方未對救助費用計算達成合意時,可以選擇專門的海事評估鑒定機構對救助費用進行評估。
根據《海商法》第192條的規定,海難強制救助的救助方有權向被救助方主張救助報酬并享有其他相關權利。
三、海難救助管轄法院是什么
1.專屬管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生的與船舶或者運輸、生產、作業相關的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或者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專門管轄。
2.地域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或者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獲救財產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3.有管轄權爭議案件的管轄。
(1)兩個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海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轄。
(2)海事法院之間,或者海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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